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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的社会组织
作者姓名:Jerome H.Woolpy  汪歌
摘    要:从1960年到1967年,在芝加哥的布鲁克菲尔德(Brookfield)动物园,我们密切地注视着由捕获到的森林狼(Canis lupus)狼群内个体成员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958年,5只一周岁的幼兽开始组建这个狼群——3只雌性,2只雄性。它们的亲缘关系都是兄妹或异父(异母)兄妹。在以后的十年里,这些动物被关在同一个椭圆形的围场中。狼所发展形成的关系保持着相对的连贯性,因而也就有了可以分析的起点。由于后来的幼体成熟而涌入成年群体中,自然会引起一些变化。尽管这样,社会组织仍然依靠群体中个体的行为而得以维持。也就是说一个成员允许别的成员的典型社会行为,而限制其反社会行为。这样的社会性活动可以方便地采用相当拟人的术语来描述:一只处于下属的狼“服从于”一只处于统治地位的狼,一些地位较低的动物“维护”最高统治者的社会地位,一只狼“惩罚”另一只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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