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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设置依据之前提性问题的探讨--以犯罪客体功能为支点的展开
引用本文:于雪婷.法定刑设置依据之前提性问题的探讨--以犯罪客体功能为支点的展开[J].奇闻怪事,2013(10).
作者姓名:于雪婷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130000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B384。
摘    要:社会危害性是行为被界定为犯罪的前提,而法定刑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设置的,故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定刑设置的前提性依据。犯罪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因而犯罪客体能够表现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进而决定了法定刑的轻重,成为法定刑设置的引领性要素。

关 键 词:法定刑  社会危害性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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