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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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立春.“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J].长沙大学学报,2012,26(6):15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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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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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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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上海市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学科建设项目“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华东政法大学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项目“政法类院校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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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依托于法律英语教学理念的科学性。在法律英语教学中,"以句式为纲"和"以语意为纲"都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兼顾句式与语意"被认为是更为合理的教学理念,它对法律英语教学质量的提高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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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句式为纲 以语意为纲 兼顾句式与语意 法律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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