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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
引用本文:潘立春.“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J].长沙大学学报,2012,26(6):151-153.
作者姓名:潘立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上海市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学科建设项目“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华东政法大学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项目“政法类院校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研究”
摘    要:对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依托于法律英语教学理念的科学性。在法律英语教学中,"以句式为纲"和"以语意为纲"都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兼顾句式与语意"被认为是更为合理的教学理念,它对法律英语教学质量的提高意义重大。

关 键 词:以句式为纲  以语意为纲  兼顾句式与语意  法律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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