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杭政办〔1999〕30号文件转发)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七、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八、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进行孵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以无偿拨款、科技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形成的支持;其所组建的公司可不受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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