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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方旭,严政.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7(30).
作者姓名:方旭  严政
作者单位:郑州市管城区房管局 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一、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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