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绿色原则在2017年进入《民法总则》,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一起组成民法体系的调整性原则。绿色原则与其他调整性原则同样具有裁判功能,但实践中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不少问题。绿色原则主要含义为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行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适用:一是绿色原则直接规定在相应法律规范中,则适用于特定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二是绿色原则体现在一般条款中,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方式,在绿色原则关注领域内适用;三是当没有相关规范时,需要通过绿色原则创设适用特定案件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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