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
引用本文:蕾艳梅.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J].科技资讯,2008(10):200.
作者姓名:蕾艳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2249
摘    要: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在沿海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溢出石油造成污染损害的危险不断增加,相应的赔偿也将呈上升趋势。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机制下的赔偿主体构成为:根据侵权法原理确定的民事责任人、依据强制保证要求承保的责任保险人、依据法规设定的赔偿基金。三者共同构成两重赔偿主体机制。我国立法现状不能适应油污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主体单一,赔偿风险不能有效分散,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建立两重赔偿机制,合理分散赔偿风险,使损害得到有效赔偿。

关 键 词: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主体  两重赔偿机制
文章编号:1672-3791(2008)04(a)-0200-01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