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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环境责任体系之完善——以吉林石化爆炸事故为例
引用本文:芮振华.试论公司环境责任体系之完善——以吉林石化爆炸事故为例[J].海峡科学,2006,25(4):21-22.
作者姓名:芮振华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律系民商法专业,南京,210000
摘    要:一、问题的由来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而引发的生态性灾难事件数量呈现出持续上涨的态势。2005年11月13日发生中石化吉林爆炸案引起全国震惊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其对于人民群众的危害之深、影响之大,堪称近年来最大的一次。事故发生以后,对于相关责任人追究工作也相应展开,事故发生不到一个月的时问内,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以及中石油公司的相关高层也发生人事变动,对若干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企业内部处理的决定。本文将首先从公司的环境责任的概念及其中的若干问题人手,并从本案处理问题的方法去审视公司环境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而讨论我国立法中关于公司环境责任体系的完善方向。

关 键 词:石油公司  环境责任  爆炸事故  责任体系  中石化  吉林  国家环保总局  事故发生  改革开放  灾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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