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与法理:兼论民国时期民众 的法律意识 ——以1930年苏州救火汽车伤人事件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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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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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科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江西 南昌,33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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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清末至民国南昌与苏州消防事业比较研究,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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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十九年(1930)四月二十五日,①苏州阊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因试车撞死行人,首开苏州救火汽车杀人之例.事后舆论哗然,民众称其为市虎杀人.从各方面对此事的言论及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法理在近代以来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很重要,但苏州民众在对待案件时,依然看重人情,在法律之外仍沿袭人情的因素.这一定程度上说明,自近代以来民众被法律疏远后,民间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这种规则乃源于中国的慈善传统.正是这两者的较好权衡,才使得传统以来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也必须认识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必须在具体的地域社会历史中才能得到全息的展现,如此法律史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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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州 救火会 救火汽车 人情与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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