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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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梅.论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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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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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在《经济与法》一九九五年第五期上读到了王彦峰同志所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一文,受益非浅。但对文章末尾主张句好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可先由行政机关给受害人以赔偿,然后再向公务人员求偿~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愿与王彦峰同志共同探讨。国家公务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和普通公民身份的双重身份。以不同身份所进行的活动,在法律上的性质不同,以公务员身份所实施的行为,即行使职权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会引起两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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