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责任之完善--以《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为分析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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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云龙,杨宇.论我国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责任之完善--以《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为分析视角[J].皖西学院学报,2005,21(6):9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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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云龙 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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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律系,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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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我国融费租赁业已经历了20多年,但一直到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才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且仅用14个条文对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足见这些条文的规定非常简单。本文将《国际融费租赁公约》第13条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关于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该条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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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费租赁 期限利益丧失 减损义务 |
文章编号: | 1009-9735(2005)06-0092-03 |
收稿时间: | 2005-04-18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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