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主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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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蓉.唐代的主典[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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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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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典”是泛称,系指唐代中央及地方内外官府中具体办事的官吏,是唐朝“四等官制”中的重要环节。 一、“四等官制”的提出及主典的含义 《唐律疏议》卷5《名例律》“诸同职犯公坐”条: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疏〕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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