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终局禁令救济的期限——美国经验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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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媛,王威,周东威,何铁军.商业秘密终局禁令救济的期限——美国经验和借鉴[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3(2):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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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媛 王威 周东威 何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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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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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比较研究”(1251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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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必须先确定商业秘密终局禁令的期限,美国普通法渐次发展了Shellmar,Conmar,Winston Research方法,成文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和《第三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采纳了折中的"领先地位"方法并在计算时适用主观标准。终局禁令期限的争论反映了法律背后的利益平衡,应区分商业秘密已公开和未公开的情形分别适用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分别确定终局禁令期限的开始并在被告人满足举证责任要求时解除终局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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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终局禁令 救济期限 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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