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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玩乐后——丢弃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余菁.盗窃摩托车玩乐后——丢弃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J].南昌高专学报,1994(Z1).
作者姓名:余菁
作者单位:南昌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 南昌330009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摩托车驶进了普通的家庭。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摩托车已成为寻常的交通工具。同时以摩托车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不断增多,而盗窃摩托车玩乐后丢弃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以青少年居多。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以及在处理上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有这么一个案例: 人犯梁,伙同单位内部人员作案,于一九九二年七月至八月间,先后共四次设法采取不同手段,在××市××街×巷等地盗窃摩托车四辆(其中一辆未遂),得手后用以学开、玩乐至无车油后将车弃于郊外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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