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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也应当有“优先权”意识
引用本文:孟建伟.人文社会科学也应当有“优先权”意识[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23(1):6-7.
作者姓名:孟建伟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
摘    要:与自然科学相比,人文社会科学似有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其中最明显之处在于,缺乏尊重发现或创新的优先权意识。无疑,尊重发现或创新的优先权,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是一条极为重要的学术规范。这条规范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独创性。它强调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或探索,因而每一项科研成果都应当具有独创性,否则就无所贡献于科学;二是惟一性。它鼓励人们在科学上争当第一个发现者或创新者,并强调在科学的功劳簿上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这条规范对于自然科学的健康发展有着无比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力地推动着自然科学不断做出重大发现和重…

关 键 词:人文社会科学  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规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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