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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死刑的司法限制——基于抢劫罪既遂认定的视角
引用本文:李运才,王芳.论抢劫罪死刑的司法限制——基于抢劫罪既遂认定的视角[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作者姓名:李运才  王芳
作者单位:1.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2.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基金项目: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李运才博士主持的博士科研项目《死刑司法控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应该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抢劫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立法对其配置死刑的合理性值得思考.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重要方法之一便是准确把握其既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的基本犯、加重犯以及转化犯的既遂标准之间具有联系,亦存在区别.但不论何种类型的抢劫罪,均应结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遵循符合立法原意,以构成要件要素齐备为标准判断既遂形态.

关 键 词:抢劫罪既遂  死刑  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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