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三种调控模式——以两大法系国家为视角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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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锦添,吴如巧.文化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三种调控模式——以两大法系国家为视角的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理学版),2013(3):11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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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锦添 吴如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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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报编辑部;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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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自主科研重点项目“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研究”(CDJSK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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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大法系国家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调控分为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两种调控模式使得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变得清晰,但仍存在不足因而需要加以改良。大陆法系调控模式更为关注维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同时亦关注无罪推定原则不受传媒的影响。对于传媒的涉法院言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包括事先限制、私法救济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以减少对司法程序造成的不良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对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调控差异正逐渐缩小,各国法律相互融合的态势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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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媒 司法 两大法系 调控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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