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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见死不救”
引用本文:刘珺.论“官员见死不救”[J].科技信息,2009(19):388-389.
作者姓名:刘珺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本文阐述了近年来出现的特殊的官员见死不救的情况,认为官员具有本职责要求的救助义务,其见死不救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作为理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如何认定官员见死不救行为,笔者提出了几个处罚认定的条件。

关 键 词:官员  见死不救  不作为  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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