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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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爱国.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J].科技信息,2006(12):369-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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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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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铭言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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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便是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笔者在此仅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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