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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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冰.论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J].泰山学院学报,2014(5):9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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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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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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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盗窃行为不应该仅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亦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公然盗窃”说坚持成立盗窃罪不必须具有“秘密性”,但抢夺罪一定要具有作用于财物的“暴力性”;通说则认为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不一定非要具备对物暴力的行为,但盗窃罪必须要具有“秘密性”.通过对两种理论的阐述和比较,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将“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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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抢夺罪 公然 非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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