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承认的签字——无效经济合同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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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逸然.法律不承认的签字——无效经济合同透视[J].苏南科技开发,19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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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逸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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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签字,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一般而言,白纸写了黑字,契约即告达成,对双方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某县法院经济庭和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这几年受理的一些合同纠纷来看,有些合同,在签字后并不受法律保护。一、主体不合格。近几年,某厂人事科在给职工办理调出、调入、评职称、升级等手续时,非法收费计五万元。1994年4月,人事科科长和几名工作人员商定,动用小金库为全科人员装修住房。同月14日,他们和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人事科从建材公司购水曲柳木地板300平方米,铝合金窗180平方米,累计价款4.5万元。交货时间为1994年5月30日。合同还约定,若单方违约,需付给对方违约金两万元,并赔偿损失。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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