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 |
引用本文: | 王春梅,郑建峰.论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2(5):12-14. |
| |
作者姓名: | 王春梅 郑建峰 |
| |
作者单位: | 中共景德镇市委党校 |
| |
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占有为权利外像,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后果在于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2)受让人通过有偿的交易并完成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几类特殊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探讨。
|
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占有 动产 不动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