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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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少珺,周子良.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J].科学之友,2010(3):9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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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少珺 周子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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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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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初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法制方面亦是如此。由于当时的立法机关——国会不能正常运作,而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又亟待解决,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便应时局需要,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弥补了当时的立法缺陷,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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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理院 民法解释例 性质 内容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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