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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法理基础
作者姓名:顾功耘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上海
摘    要:一、经营机制转换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即公司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得到确立的。在此以前,企业存在着个人独资和合伙两种形态。自然人企业与自然人实是同一主体,企业的产权归业主所有,经营由业主决定,因而,风险责任由业主一人承担;合伙企业虽是若干自然人的结合,但企业的产权属合伙人共有,经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因而,风险责任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到了17世纪,欧洲海上贸易发展迅速。个人资金的不足,经营风险的增长,迫切需要新的经营组织产生,于是出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时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这样一些

关 键 词:企业 经营机制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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