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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犯罪问题
引用本文:徐晓宗,苗长胜.论法人犯罪问题[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4(3):56-61.
作者姓名:徐晓宗  苗长胜
作者单位:达县师专马列教研室(徐晓宗),达川电业局组织部(苗长胜)
摘    要:本文认为,无论从国际社会,还是从我国来看,法人犯罪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人完全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应当坚持“罪刑相应”的原则,实行“两罚制”给予刑罚处罚。

关 键 词:法人犯罪  犯罪主体  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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