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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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的思考[J].镇江高专学报,2015(2):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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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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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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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无疑拓宽了广大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发挥了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进程。但究其条文本身却存在某些不足,通过对该条款的利弊分析,并运用统计学、经济学相关知识,提出该条款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一些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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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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