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信息传递方式研究——以法律解释为工具 |
| |
作者姓名: | 杨铁军 孙记 |
| |
作者单位: | 杨铁军,YANG Tie-jun(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孙记,SUN Ji(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50080) |
| |
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2009年度人文社科指导项目"告知义务研究" |
| |
摘 要: |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履行、消灭过程中信息传递方式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它们分为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和非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基于文义解释正向信息传递方式除要约与要约邀请外,可以归纳为告知的方式。基于目的解释,正向方式类似于义务性质,应为准法律行为;非正向方式可以被认为具有权利性质以及责任性质。应当在《合同法》中补足正向方式中信息传递不能实现时的法律后果。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信息传递 告知 正向 非正向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