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野下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法律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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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璐,李胜利.竞争法视野下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法律审视[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3(6):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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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璐 李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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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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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SK2021ZD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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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为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和转移、打破数据壁垒而提出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属性,又蕴含着竞争附随效应,对市场竞争有正反两方面影响。我国数据可携带权因其权利客体模糊、权利行使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带来的权益冲突、技术障碍等因素,陷入可操作性弱的困境,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在坚持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构建个人信息法保护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明晰权利客体构造和权利行使边界;针对性地解决技术局限,规范数据格式;构建起权利救济、行政监管、协同参与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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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可携带权 平台企业 竞争法 互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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