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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监当官”考
摘    要:《洗冤集录》"条令"部分出现的文字"监当官"的意义并不明确。目前为止,学者们大都认为它指称本职与临时代职的官员。然而,这种观点与相关史料的字面意义相冲突。相反,这些史料表明"监当官"系一种职官。宋史学者的研究表明,"监当官"主要是在城市、集镇等大量设置的主管商税征收和特种商品专卖等事务的州或县的官员。文章的研究进一步揭示,"条令"规定的临时代理验尸官职能的"监当官",应是局限于县城的主管经济事务的该类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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