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元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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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厦财工[1999]5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科发字[2000]第29号《关于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厦开政[2000]090号《开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元区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择优扶强,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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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厦门市 开元区 科技费用管理 科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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