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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李可眉.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J].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48-50.
作者姓名:李可眉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中国和美国的做法不同,中国把疏忽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而美国采取的是不承担责任原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单独适用难以令人满意。若能在权衡的基础上适用混合责任或改进的疏忽责任,则解决了法学界的一大难题。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责任  疏忽责任  过错责任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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