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和赔偿责任之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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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东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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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原创专利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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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初步审查。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确权”判定.但对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并不是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审查作出的,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法院不能超越职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过程较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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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 确权 赔偿责任 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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