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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机制缺陷与司法审查的介入
作者姓名:高升  周学荣  陆在春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23;安徽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芜湖241002;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23;安徽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ADR在体育纠纷中的应用与完善”(项目编号11BTY030),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纠纷存在主要两个矛盾:一是价值层面,体育自治性、特殊性与体育全球化、体育商业化在利益诉求特点上的差异与矛盾;二是操作层面,竞技体育纠纷仲裁与行政诉讼孰轻孰重的矛盾.这两个矛盾的凸显导致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机制显现出以下非常特征:竞争性过于突出而使仲裁范围相对狭隘且依据模糊,垄断性过强而排斥司法介入,仲裁效果上则公正性受质疑且合意性不足.针对以上矛盾和缺陷,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机制进行制度创新:协调与礼让是促使各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与上佳选择;独立仲裁与司法审查合理分工是重点;确保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是难点;改革体育体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根本问题.而确定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标准、完善体育纠纷风险基金制度是抓手.

关 键 词:竞技体育  体育纠纷  仲裁机制  司法审查  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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