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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共有权
引用本文:汪华华,郭善玲.论建筑物共有权[J].南昌高专学报,2006,21(2):29-31.
作者姓名:汪华华  郭善玲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大专部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38
基金项目:2005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专科部校级课题
摘    要: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各区分所有权人就物业区域供全体或部分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就是建筑物共有权。从性质上,该权利是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共有形式;从主体上,全体业主是该权利的主体;从客体上,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楼宇屋面、建筑物顶层、小区绿地和专有房屋的外墙、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都是其权利客体。要保障建筑物共有权的实现必须完善有关法律。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共有权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权利内容
文章编号:1008-7354(2006)02-0029-03
收稿时间:2006-02-23
修稿时间: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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