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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原子能联营
引用本文:于民.关于欧洲原子能联营[J].世界知识,1957(10).
作者姓名:于民
摘    要:联营的主要内容 1955年5月,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向欧洲煤钢联营组织提出了一项促进欧洲经济“整体化”的建议,其中包括组织欧洲原子能联营及欧洲共同市场的计划。以后法、意、西德、荷、比、卢等煤钢联营六个成员国的外长举行了多次会议,就建立这两个组织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建立这两个组织的条约已由六国政府代表于3月25日在罗马签字。据各方面透露的材料,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的主要内容有下面六点:(一)各国应将所拥有的原子物质交归联营所有,使用时应向联营说明用途,申请购买。联营具有检查这些物质是否按申请的用途使用,以及必要时予以收回的权力。联营规定了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但又规定各成员国除另受国际条约限制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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