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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改土归流”的社会基础
引用本文:谈琪.广西“改土归流”的社会基础[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1984(2).
作者姓名:谈琪
摘    要:广西的土司制度,是北宋王朝于1052年镇压侬智高的起兵以后,为了进一步控制壮族各首领,加强对壮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而实行的统治制度。中经元、明两代,到清末民初结束,延续近千年之久。所谓土司统治,就是由中央王朝册封壮族的首领充任府、州、县的知府、知州、知县。这些府、州、县叫作士府、土州、上县,其官称土官,或叫土司,以区别于一般的府、州、县,区别于汉官。土官必须经中央王朝册封赐印,才算合法,必须隶属于中央王朝,输职贡,承调役。但可以永远世袭,并有权主宰其统治范围内的政治和经济,对其臣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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