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代词“之”的指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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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黎云.谈代词“之”的指示作用[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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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黎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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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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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之”字在古代汉语中,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用为代词。它所称代的对象非常广泛,可代人,也可代事代物。同时,它还可以用来指示,起泛指作用。但“之”字用为代词的其他一些功能往往被人们忽略了。例如: ①“令尹之狂也!得死,乃非我。”(《左传·哀十六年》) ②“玉之瑱也,象之揥也,扬且之皙也。”(《诗·鄘风·君子偕老》) 例①的“之”如果说是仅起连接主语和谓语的作用,那么它就是连词,“令尹之狂”便成了主谓短语,问题也就随着产生了,主谓短语又怎么能独立成句呢?例②“之”字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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