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防卫性紧急避险是对物防卫理论之否定和不法侵害要件之强调,在对合法危险源进行避险的问题上游刃有余。在民法中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防卫性紧急避险自引入以来均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然而这样的定位以偏概全。应当根据法益衡量的结果确定防卫性紧急避险的地位,在损害小于危险的情况下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而对于非造成明显失衡损害的情形,仍存在成立阻却责任紧急避险的可能性。因此,防卫性紧急避险在限度上比紧急避险宽松,在紧迫性认定上比正当防卫温和,在制度价值上超然独立。在针对生命法益的紧急避险中,必须同时符合被牺牲者特定,且损害的生命在数量上不超过保护生命的条件,方能满足防卫性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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