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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权对抗效力的修正:从动态角度
引用本文:贺卉,胡兴汇.对租赁权对抗效力的修正:从动态角度[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3).
作者姓名:贺卉  胡兴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各国立法大都有所体现,但是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修正了大陆法系租赁权对抗效力。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存在一个法定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只止于所有权变动的行为,而不具有对抗人的效力。

关 键 词:租赁权对抗效力  第三人  合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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