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明星代言问题——解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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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涵,孙可为.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明星代言问题——解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J].当代地方科技,2010(1):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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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涵 孙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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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 [2]北京林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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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对于明星代言问题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原则上明星应当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有具体的免责事由,明星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以全部财产承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从代言活动中所获得报酬的数额,明星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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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星代言 食品安全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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