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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明星代言问题——解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引用本文:朱涵,孙可为.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明星代言问题——解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J].当代地方科技,2010(1):32-32.
作者姓名:朱涵  孙可为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 [2]北京林业大学
摘    要:《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对于明星代言问题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原则上明星应当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有具体的免责事由,明星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以全部财产承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从代言活动中所获得报酬的数额,明星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企业追偿。

关 键 词:明星代言  食品安全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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