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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制度下悬赏广告性质的界定
引用本文:徐学伟,关纯维.现有法律制度下悬赏广告性质的界定[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20(11):117-120.
作者姓名:徐学伟  关纯维
作者单位:1.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2. 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单独行为说”和“要约说”。如果只是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经常出现的悬赏广告纠纷,则不能无视甚至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要约。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单独行为说  要约说  发展与干预
文章编号:1009-5160(2007)-0117-04
收稿时间:2007-09-18
修稿时间: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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