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制度下悬赏广告性质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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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学伟,关纯维.现有法律制度下悬赏广告性质的界定[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20(11):117-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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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学伟 关纯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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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2. 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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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单独行为说”和“要约说”。如果只是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经常出现的悬赏广告纠纷,则不能无视甚至违背现有的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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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单独行为说 要约说 发展与干预 |
文章编号: | 1009-5160(2007)-0117-04 |
收稿时间: | 2007-09-18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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