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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26(1):9-1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了了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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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股东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常常导致了大量的纷争。但是,由于无法可依,法官只能自由裁量,往往既难以真正解决好这些纠纷,又会带来另一些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瑕疵股东的定义、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的转让、瑕疵股东的退股以及瑕疵股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系统的分析,并比照现行《公司法》,找出相应的立法漏洞加以研究,再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深入探讨,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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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帝銮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27(1):139-1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虽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文章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理论的阐述,分析了我国目前股东退股的立法现状及局限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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