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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讼师到律师--兼论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讼师是中国古代以帮人写状词、打官司为职业的人,历代为官方所禁止.律师则产生于西方,虽表面上都是帮人打官司,但无论是制度的设置、理念的支撑还是社会的期望、终极价值目标等都不可同日而语.从讼师到律师是中国司法近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亦是司法独立的保证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2.
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变革与转型时期。随着私有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财产流转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成员之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宋代法律的复杂化、理性化与形式化与汉唐相较则大为增加。因应民众对法律的广爱需求,宋代民间出现了教习词讼知识和诉讼技巧的讼学。与此同时,为当事人撰写词状、指点诉讼、收取诉讼费用、以法律为生的职业讼师群体亦纷纷登上宋代的司法舞台。在讼学和讼师直接影响下,宋代民间兴起了好讼风尚。讼学与讼师既是宋代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客观需求与法律意识增强的重要体现,又是宋代法律制度近世化转型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3.
历史上,讼师素有恶名,对讼师的种种"偏见",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人试图为讼师平反,拟颠覆性地建构讼师的正面形象,但因种种原因,这些探索多有矫枉过正之嫌。要做到相对公正评价,就要跳出"非恶即善"的二元评价模式,从"大环境"与"小个人"的视角来重新解读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对讼师的种种"偏见",以使人们对这些"偏见"有更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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