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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化》2021,(1)
政府资讯四部门明确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2020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公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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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期间中国电价测算方法比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中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如何制定上网电价已成为电厂竞价上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为此阐述了两种电力定价模式--会计学定价模式和经济学定价模式,并依次分析了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及边际成本电价等3种电价测算方法的成本构成、计算原理;最后通过具体算例,对转轨期间我国并存的上述3种测算方法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经营期电价法虽然摒弃了还本付息电价法的一些弊端,但仍旧很难实现经济学的最优均衡,据此认为我国现阶段电价改革的思路理应是:明确改革还本付息电价,推广经营期电价,并逐步过渡到边际成本定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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