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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全教授认为,在先秦诸子中,法家是作为儒家思想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儒家强调道德自觉,而法家则倚靠法令的强制。儒法互补的结合点在于礼法相通和刑德并用,其社会背景则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央集权国家;从思想的内在理路来看,儒法互补同儒学的包容性具有内在关联。从儒法互补的历史看,荀子应当算是儒法互补的前辈,但董仲舒实际上是进行儒法互补工作的儒学大师。而宋明理学如二程,更是寓教化于刑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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