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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公款的范围、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认定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归个人使用”究竟如何理解?正确的定位又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将“归个人使用”从挪用公款罪中删去,并将“为个人利益”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规定在挪用公款罪之中。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理论界普遍认为本罪的设定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客观行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只有“挪”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公款一旦"挪"出,此行为即宣告完成,“用”只是对公款的进一步处理,公款的具体用途不应作为本罪的定罪标准,建议将其从本罪的构成中删除,并对“归个人使用”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4.
大脑可以一部分睡着,一部分保持清醒,这时容易出现异常的睡眠行为(异睡症),最典型的就是梦游,他们可以在梦游时做饭、开车等,还会做出暴力行为,最可怕的是会杀人!这些事情是真的吗? 睡眠专家研究发现,梦游之后“一切皆有可能”.1987年5月的一天,加拿大多伦多的23岁男子肯尼斯·帕克斯因为挪用公款偿还赌债而被解雇,晚上,坐在自己家的沙发上看电视时睡着了.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种犯罪。它不仅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因而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对象和客观行为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相似文献   
6.
潘顺  李斐 《枣庄师专学报》2011,28(1):103-105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该结合“从事公务”的标准来认定,包括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该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结合挪用公款罪的三种形态、特定公物与一般公物的不同、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等问题进行探讨。他们不是在“从事公务”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迫切要求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但是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表明刑法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是不平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处于弱势.我国应改革挪用公款罪,加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决定了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之一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威胁。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挪用公款罪争议较大的犯罪对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决定了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之一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此外,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挪用公款罪争议较大的犯罪对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1997年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罪状叙述和犯罪构成条件方面,几乎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翻版,甚至还可以看到挪用公款罪立法前司法解释的明显痕迹。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来涵盖当今纷繁复杂、情形多变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不合时宜,必须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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