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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的执行地应为一审法院所在地,执行机构为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将组织拘役犯进行劳动作为自己的原则,创造条件组织进行合适的劳动改造;是否准许罪犯回家应主要取决于是否会影响剩余刑期的继续执行,将假期折抵刑期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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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刑罚体制存在的缺陷以及刑罚目的难以实现的问题日益突现,本文将从我国现存刑罚制度着手,分析我国现存刑罚制度的缺陷,并据些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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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放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1997,(1)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拘役是刑种由轻到重过渡的一个重要环节,使刑罚体系严密完整。规定拘役刑有利于贯彻罪别相适应原则,我国的拘役刑还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因而构设无法被其他刑种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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