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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后,理论及实践中对该罪的主客观要件等基本问题的争议甚多,对该罪的罪名、罪状、法定型的修订建议更是歧见迭出.文章首先根据现行立法对该罪的基本构成的相关要件进行了全面阐述,探讨了该罪在立法领域的缺陷,建议将本罪罪名更改为"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基本构成要件中取消"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规定,在规定基本法定型的基础上,规定升格法定型并明确其构成条件,总体上提高本罪之法定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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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包括在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或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体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纪检人员和监察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徇私舞弊”不应当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不移交”是指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的判断应以行政案件涉嫌触犯《刑法》为标准,本罪的客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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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作为一项行刑制度,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内容,也是行刑法律中体现改造罪犯目的的重要制度。而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影响着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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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6,(1)
"赔偿减刑"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一定的国际和国内背景而产生的。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良性运行无论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来说都是收益大于成本的,属于帕累托改进;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赔偿减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保证程序法设计的合理性与正义性以及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等来保证"赔偿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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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导,广东东莞法院采取“赔钱减刑”的做法,此事引发诸多争议。笔者试对这些争议意见做一些讨论,并提出设想。关于“赔钱减刑”的做法给出了简要讨论,本文认为,尽快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赔钱减刑”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将“赔钱减刑”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乃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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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适用,对于民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公务员、学生招录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公平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打击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各个环节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如果考录者与徇私舞弊的招收者相勾结,并且考录者实施了反常的、过分的参与行为,对实施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起到了明显作用的,应当对其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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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腐败案件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环节.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活动较为活跃;二是此类犯罪活动比较隐蔽,难于发现;三是这些犯罪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涉及监狱相关领导,致使查处阻力大;四是针对该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和具体.以致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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