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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霞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1(5):53-56
婚约制度虽属民间习惯法范畴,但于司法实践中亦发生较多基于婚约而产生之民事纠纷。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婚约方面的立法: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实际现状,对订约主体条件、婚约的解除与撤销、诉讼主体的确认、彩礼归属、损害赔偿责任等婚约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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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约乃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因婚约引起的大量纠纷得不到解决。通过婚约之性质剖析、追溯其渊源以明确其功能,进而分析现今社会生活的需求与法律立法不足之间的相互矛盾以求改善法律第一步;再次具体分析婚约解除后彩礼及损害赔偿问题以期能完美立法,使法律应社会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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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零散而不成体系。以社会调研为基础,考察婚约的涵义及历史流变,可知作为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的现代婚约,性质上属于亲属法上的契约,兼具亲属法与债法的双重属性。婚约现象长存不衰,有着深刻的心理、文化和经济基础,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约习俗的规避与漠视有"矫枉过正"之嫌。婚约立法是填补法律漏洞、充分发挥法律社会导向功能之必需。我国应当对传统婚约习俗采取"形式保留、内容改良"的态度,构建一个理论上符合现代法律自由精神,实践中满足司法实务需要的婚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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