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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2000]33号、[2000]4号司法解释与刑法相关规定的对比,指出了[2000]33号、[2000]4号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与法律相悖的现象,其中,[2000]33号司法解释中有两处的误,[2000]4号司法解释则存在两个矛盾;作同时指出了解决这些失误与矛盾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本意是给予幼女特殊的法律保护。嫖宿幼女侵犯法益的特殊性、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及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强奸罪之外,另行设立嫖宿幼女罪。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低刑应当高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不应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相似文献   
3.
帮司法解释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而不独立成罪,具有可操作性,不致引起司法及理论理解上的混乱。对该行为实行程序性严格责任不构成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背离,既保护了幼女的性权利和利益,又兼顾了“公平的正义”。我国刑法将该行为不同情形作为同一档次量刑不符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必要重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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